自2019年国内试点拓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以来,国内出口二手车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仅2025年上半年便已突破100万辆,主要出口市场包含中亚、中东、俄罗斯、非洲等地。二手车出口步骤复杂、涉及监管部门多、监管需要高,伴随大幅增长的市场而来的监管与合规风险不容小觑。有鉴于此,本文梳理总结二手车出口有关法律规范背景、现行规定与违法违规责任,并从走私违规辩护与企业合规经营两方面给出简要建议,帮助二手车出口企业行稳致远。
表1.二手车出口统计数据

1、二手车出口监管政策背景
国内自2007年起对出口汽车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管理(《商务部、进步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公告》商产发[2006]629号)。该管理方法未区别新车与二手车,理论上是在《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均可出口二手车,但实践中名单中的企业要么是生产型企业要么需要生产型企业授权,皆倾向于出口新车。
2019年4月26日国内开始试点将新车出口与二手车出口分开管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指定区域试点二手车出口(《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区域拓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公告》)。此后企业资质需要、许可证办理、海关出口监管等手续不断简化,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到2024年3月1日开始二手车出口在国内皆可拓展(《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情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4年第6号公告)。
2、现行二手车出口主要监管规定
(一)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经营二手车出口的企业需要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紧急失信行为。生产企业还需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商品公告》且出口其企业自己生产商品。流通企业则还需要有固定经营办公场合及二手汽车展会示、销售场合,具备车辆销售或贸易经验;拥有二手车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别评估专业职员。
企业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出口二手车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拓展业务,资质有效期一年,需逐年申报。
(二)出口许可证申领方面
通过资质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回收符合出口管理规定的二手车后,需先交回原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辆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出售登记,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 “出售待出口”签注后,方可根据“哪个出口哪个申领”原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哪个出口哪个申领”,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出口企业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产品编码项下最多可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目应与实质报关数目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目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可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许可证,选择无纸方法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三)通关及其他手续方面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根据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产品名字需填报“旧+汽车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许可证号需填报已申领的有效证号。
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手车办理出售待出口手续后,便不能再在境内买卖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没办法实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四)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1.达到《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汽车与距规定报废期限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汽车;
2.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汽车;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汽车;
3.通过偷窃、打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方法获得的汽车;走私、非法拼(组)装的汽车;
4.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同的汽车;
5.汽车法定证明、凭证不全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汽车;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置完毕的汽车;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出口的汽车。
3、二手车出口容易见到违规行为及责任
(一)行政责任方面
二手车出口违规行为主要有:
1.出口企业未获得出口资质出口二手车;2.出口企业未获得出口许可证出口二手车;3.出口企业许可证与报关单不符;4.出口禁止出口的二手车;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法获得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或者非法出售二手车出口许可证;6. 伪造、变造、二手车交易出口许可证件等。
主要违规责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笔者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有3条违规出口二手车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主要处罚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推行条例》第十三至十五条,详见下表。
表2.二手车出口违规行政处罚案例大全

(二)刑事责任方面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4〕10号),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车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数额超越100万、是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用特种汽车从事走私活动或是其他紧急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述的规定处罚。
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还可能同时触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交易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将不可以退税的二手车出口后,骗取了出口退税,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车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财产等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二手车出口业务较新,现在尚无生效刑事判决。
4、二手车出口刑事定罪量刑和辩护要素
违法出口二手车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较多,本文以最容易见到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为例,简单剖析定罪量刑和辩护要素。
(一)涉案的二手车是不是是禁止出口的货物
涉案二手车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是构本钱罪的必要首要条件之一。二手车的性质是断定二手车是不是是禁止出口货物的重点,需全方位梳理二手车的来源与所需的各项法定证明,并结合2024年第6号公告进行断定。应该注意“抵押、质押”等均有明确的法律程序需要,如依据《机动车辆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有关监管手续,因欠款等对汽车用进行私下约定限制后能不承认定为“抵押车”进而认定为“禁止出口的二手车”需具体状况具体剖析。
(二)行为人是不是具备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车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口的二手车是禁止出口的,仍然坚持或放纵出口行为,是构本钱罪的必要首要条件。主观故意是对行为人思想状况的描述,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通过不一样的证据来断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
1、 直接证据证明
行为人本人的有罪供述:
如行为人自己承认明知出口的汽车是盗抢车、抵押车、质押车等禁止出口的二手车等。同案犯的指证:
其他共犯(如货主、中间人、承运人、报关人等)的证言,可以证实行为人参与策划、分工,并了解行为的走私性质。如报关行证实货主了解其委托出口的汽车是禁止出口的二手车,加价让报关行帮忙伪报为新车出口等。书证、电子证据:
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中,出现直接讨论怎么样将未获得出口许可证的抵押车包装成可出口的新车或是暗示可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许可证、修改车架号等方法将车“洗白出口”等。存在“阴阳合同”、不真实许可证,行为人经手或知情等等。2、 间接证据与推定情形
在缺少直接证据时,法院主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模式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行为人在通关环节存在明显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将禁止出口的二手车伪报为新车等,或是从未设立海关的地址,非法运输禁止出口二手车出境等。
3.从行为人自己状况判断
,如行为人曾因走私被判刑则辩称“不明知”的辩解非常难被采信。行为人是外贸、报关等行业从业职员,行为人制造假冒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等,其辩称不了解关于二手车的监管规定同样非常难被采信。在对主观有意的辩护中,了解的程度(如了解自己要出口的车没证所以不可以出口,还是了解对应的车是禁止范围根本不可能办证等)、了解的时间(行为前、行为时、行为后)、有无被蒙骗、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等,均可能影响认定。
应该注意的是
,法院不会仅凭口供定罪,但会结合其他证据审察口供的真实性。假如后期翻供,需作出合理讲解,不然原有有罪供述仍可作为证据。(三)对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辩护
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后,需进一步考量量刑原因。
1.涉及的案值
,在没其他影响原因的状况下,数额超越20万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超越100万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是不是有从重、加重情节。
如,是犯罪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职业犯、惯犯、用专用走私工具、同时构成交易许可证、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罪名的,均是量刑中的从重、加重情节。3.是不是有从轻、减轻情节。
如,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用途、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犯罪暂停等,均是量刑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在对量刑情节的辩护中,如何界定行为人在走私案件中有哪些用途、如何推进司法部门认定对行为人更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是辩护的重点。
5、二手车出口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在从事二手车出口业务时,建议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最新政策法规,打造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业务的顺利拓展。简要建议如下:
(一)全步骤规范化管理:
企业须严格遵循“企业资质获得→收车转移登记→汽车测试→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注销”的全步骤管理。(二)核实汽车合规性:
回收时注意检查汽车合规性,筛查排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汽车,如报废车、证照不符汽车及处于法律限制状况的汽车等。(三)核实汽车信息真实性:
确保出口汽车信息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法定文件完全一致,防止出现单证不符、单货不符等行为。(四)合规用许可证:
严格遵守“一批一证”规定,确保许可证申报内容与实质出口货物相符,防止“一证多报”或套用。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廖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