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机动车辆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机动车辆消费纠纷。在一块典型案件中,买家从某公司买卖二手车,后发现该车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符合双方合同中承诺的“保证汽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约定,法院认定某公司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判决某公司退还买家买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本案中,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合同》,约定公司将旧机动车辆一辆出售给李先生用,出售价款72万元,首付22万元,含定金1万元,保证汽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后公司出具收据,写明收到李先生买车款首付22万元。
李先生在购买案涉汽车后,用期间多次发生问题,他计划通过供应置换其他汽车。回收方评估案涉汽车时,向李先生出具汽车状况报告,显示该车在李先生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修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柱加大筋等共计166项,产生结构性损伤记录、安全气囊记录、发动机记录、大额车损记录等重大修理记录,发生车损金额约120.2万元。李先生得知上述状况后立即与公司联系,需要退车并赔偿损失。
因反复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需要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合同》,公司退还买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在将案涉汽车供应给李先生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欺诈。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包含: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依据《二手车买卖规范》第14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付汽车进行测试,将存在的缺陷如实告知买家。”本案中,公司作为车辆销售企业,在供应案涉汽车之前应当准确全方位核实案涉汽车真实状况,尽到足够的核查注意义务,而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交易合同,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汽车供应给李先生,并在合同中承诺“保证汽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应当认定公司在出卖案涉汽车时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