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啥是
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买卖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2、啥是二手车市场?
二手车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交易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买卖和有关服务的场合。
3、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有什么?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别评估的企业。
4、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别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回收、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推广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加盟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评估是指二手车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情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别评估的经营活动。
5、啥是二手车直接买卖?二手车直接买卖应当在哪儿进行?
二手车直接买卖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汽车直接供应给买方的买卖行为。二手车直接买卖应当在二手车市场进行。
例:某小规模公司向个人出售二手车属二手车直接买卖,应当在二手车市场进行,并应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市场在办理过户流程过程中收取的其他成本,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小规模公司应该根据供应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申报纳税,并根据规定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凭发票联和有关资料到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若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有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哪种?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哪种?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不是包含在办理过户流程过程中收取的汽车价款以外的其他成本?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买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流程?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汽车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汽车价款。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流程过程中收取的其他成本,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买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流程。
7、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哪个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
二手车拍卖
企业拍出售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手车直接买卖、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买卖,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直接买卖、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是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9、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要交增值税吗?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根据《机动车辆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回收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用户名下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根据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加盟销售二手车,凡同时拥有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拥有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质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加盟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商贸企业,主要从事二手车加盟销售业务。甲公司实质经营管理模式为:甲公司与卖方签订汽车回收合同,将回收款转付给卖方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甲公司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请问甲企业的这种销售行为是不是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市场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通知)有关规定,如甲公司回收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用户名下,应根据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受托加盟销售二手车,好似时拥有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拥有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甲公司不向卖方预付货款;
(二)卖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甲公司按买方实质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加盟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应该注意的是,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汽车的增值税,但对其获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根据“经纪加盟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其他个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十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浅易计税和通常计税两种:
(一)浅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是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浅易方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通常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是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浅易方法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近日获得的固定资产,根据现行旧货有关增值税政策实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通常计税
1.销售自己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将来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通常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通常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获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用过的汽车发票怎么样开具?
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根据浅易方法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汽车,适用浅易方法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根据浅易方法根据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3、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汽车的号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供应、委托拍卖汽车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十4、二手车买卖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汽车转移登记手续?
买卖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汽车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加盟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辆行驶证;
㈣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是解除海关监管的汽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解除监管证明书》;
汽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汽车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十5、优化
二手车买卖
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优化二手车买卖税收政策。根据“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角逐”原则,结合全方位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买卖税收政策,同时加大对二手车买卖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买卖规范》(商务部通知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市场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若干建议》(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45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有关文件)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浅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浅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情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