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晚间800
日前,上饶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中院”)公布了一块买家在二手车行花45万元买到调表车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二手车行“合同已约定不担保里程”的抗辩,断定二手车行在格式条约中未就汽车要紧信息尽到核查与告知义务,甚至为了取信于买家,通过出具第三方报告的方法,故意隐瞒、误导买家,构成消费欺诈。
最后
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行“退一赔三”
二手车行提起上诉后
上饶中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购买二手车疑遭调表
2023年8月的一天,上饶民赵铭(化名)来到某汽车城选择和购买二手车,最后在某二手车行相中了一辆保时捷品牌二手车。
彼时,接待赵铭的二手车销售从车行内网中调取出案涉汽车,经实地查询汽车的车子的状况、成色与车价等信息后,赵铭对该车较为认可。
“这可是原价百万元的豪车,目前只须45万元,你就能开走。”销售拍着胸部保证,这辆车只开了9万多公里,是难得的“精品车”。而为了获得赵铭的信赖,更是当场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汽车鉴别报告。
鉴别报告显示:车身结构件、加大件均无重大事故痕迹,车内无火烧痕迹,无泡水痕迹,车表里程数为9万多公里。
有专业鉴别报告的佐证,赵铭渐渐打消了心中的疑虑,最后买下了这辆车,并与车行签订了合同。
但在同年年底,赵铭前往某4S店进行汽车保养时却意料之外得知,该车现在已经行驶了约20万公里。这一结果让赵铭直接呆愣在当场:“不是9万多公里吗,这才开了几个月,如何变成20万公里了?”
意识到这辆车的里程数可能经过人为调校,赵铭气愤不已,立即来到某二手车行讨要说法。
“合同里写得非常了解,大家对里程数不作担保,而且车已经开走了,大家不负责。”某二手车行员工指着合同上的一行小字,辩称没办法对汽车后续状况进行处置。
“车行出具了鉴别报告后,对于里程数,我并不怀疑,而对于合同中写的‘里程数不担保’的条约,我并不知情。”无奈之下,赵铭以某二手车行涉嫌欺诈为由,将它诉至法院,并需要“退一赔三”。
免责条约无效
车行被判“退一赔三”
案件承方法官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买车合同中关于“里程数不担保”的条约是不是有效,与某二手车行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买家享有了解其购买产品真实状况的权利。在二手车买卖中,行驶里程是决定汽车价值、安全性及使用年限的核心指标,也是买家作出购买决定的要紧依据。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其专业常识、测试能力远强于普通买家,因此负有对汽车真实里程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如实告知买家的义务。
针对某二手车行提出的“合同已约定不担保里程”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该条约是典型的格式条约,系经营者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不合理地免除去自己对汽车要紧信息(里程数)的核查与告知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使得他们没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约的,他们可以倡导该条约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某二手车行不只未就免责条约向赵铭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反而在买卖前通过口头承诺和提供第三方报告的方法,刻意强调“实表9万公里”,主观上具备隐瞒真实状况、误导买家的故意。
最后,法院认定该免责条约无效,某二手车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某二手车行退还赵铭买车款45万元,并支付三倍车款赔偿金135万元。
某二手车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饶中院觉得,免责条约并不是挡箭牌,最后,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