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东莞黄江镇通报几例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用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以法治方法筑安全底线,打造安全生产范围学法、使用方法、守法的好环境。
案例一
3月15日,黄江应对管理分局执法职员对东莞东茂实业投资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职员在宿舍进行特种作业,该职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所需的相应证件。执法职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需要企业限时整改。
该公司上述状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规定,执法职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7日,黄江应对管理分局执法职员对东莞鸿风通风设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名职员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该职员未能提供焊工证。执法职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需要企业限时整改。
该公司上述状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规定,执法职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职员未根据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醒
各企业负责人要打造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坚持特种作业职员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考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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