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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罚款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8   来源:www.jiemenga.com   作者:第一车网   浏览次数:720
二手车讯】:据汽车网校知道,日前湖南湘潭雨湖区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因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处罚款5000元。

据汽车网校知道,日前湖南湘潭雨湖区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因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处罚款5000元。这是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备案规范推行以来,湘潭开出的首张罚单。

湘潭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罚款5000元!

湘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职员在拓展机动车辆修理市场“回头看”检查时,发现湘潭雨湖区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的维修职员正在对汽车进行修理作业,当执法职员需要该企业负责人陶某提供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备案整改状况时,陶某向执法职员承认还未整改。

该企业主要以汽车及零部件、汽车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美容服务、机动车辆修理服务为经营业务,自获得营业执照后并没有办理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备案。执法职员在前期的整治行动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公告书》,督促企业按期限完成备案手续,但该企业并未服从监管,继续违规经营。本次“回头看”检查中,执法职员第三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处罚。

湘潭某机动车辆修理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罚款5000元!

下一步,湘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机动车辆修理企业加强检查力度,督促无证修理企业落实备案整改工作,保障机动车辆修理行业平安稳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不真实材料情节紧急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5年内不能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同时,《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也规定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类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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