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也会违不违法?儋州一废品回收站老板孙某,因私自收购23.68吨废旧蓄电池欲变卖,最后触有法律。近日,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废旧蓄电池予以没收。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对危险废物的规范收购敲响了一记警钟。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孙某坐落于那大镇某废旧物资收购部进行检查,并扣押了孙某非法收购、贮存于浅易铁皮房内的23.68吨废旧蓄电池,其中废旧电动车蓄电池10袋共计17.99吨、废旧汽车蓄电池3袋共计3.34吨、废旧移动通信蓄电池1袋共计0.71吨、废旧摩托车蓄电池1袋共计1.64吨。经鉴别,孙某非法收购贮存的23.68吨废弃蓄电池均为危险废物。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觉得,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3.68吨,紧急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孙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没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好的影响,决定对孙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为提升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海南二中院邀请那大镇中心学校的师生代表全程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废旧蓄电池是危险废物,其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一旦在收购、拆解过程中处置不当,就会紧急污染环境中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导致威胁。国家严禁个人和单位非法收购、拆解废旧蓄电池,从事废旧蓄电池收购、拆解的经营者,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应拥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及技术设施。法官提醒,从事废物经营的广大群众务必多知道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莫为了私利而铤而走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紧急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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