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收购管理方法〉的决定》近日公开征求建议。依据建议稿,报废汽车收购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收购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收购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建议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收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收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
在报废汽车收购企业的资格方面,建议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职员数目的具体需要,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置设施、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员,与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拆解操作规范。
建议稿的一大闪光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建议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材料,或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收购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进步综合管理部门拟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继续用的,可以供应,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建议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助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买卖。违规供应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供应不可以继续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供应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人士可在2016年十月19近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建议稿提出建议。
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收购管理方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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