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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减少二手车迁入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9   来源:www.365industry.com   作者:车商融   浏览次数:656
二手车讯】:昨日,兰州环保局、兰州工信委、兰州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5、阶段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有关事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的在汽车使用,不予转入登记注册。

兰州减少二手车迁入门槛

昨日,兰州环保局、兰州工信委、兰州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5、阶段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有关事情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明确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的在汽车使用,不予转入登记注册。济南二手车过户找选车网。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若干建议》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辆排放和安全指标,在环保按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兰州办理迁入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的在汽车使用,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测试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核发按期检验合格证。

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推销、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5、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实行丰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质监测频率(IUPR)的有关需要;重型机动车辆实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在兰州停止推销并不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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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兰州环保局、兰州工信委、兰州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5、阶段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有关事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汽车使用排放标准的在汽车使用,不予转入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