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用户印章与原登记用户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水平、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置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汽车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用年限,但汽车技术情况较好,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第一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公告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买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