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人后,保险公司不理赔
律师提醒: 标的物出售要准时公告保险公司
标的物出售要准时公告保险公司,不然,不可以得到赔偿。
某甲公司从某乙公司处购得一辆货车,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流程。该甲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的过程中,撞了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未准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没办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标的物出售要准时公告保险公司。
据介绍,蓬江区某甲公司于2003年9月向蓬江区某乙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流程。据悉,是年3月,某乙公司曾为该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止,第三者保险金额20万元。2003年10月,甲企业的司机周某驾驶该货车驶至佛山某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及受理费共10468元给胡。
甲公司在蓬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审法院觉得,该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货车,并办理了汽车过户,但未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故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相他们,无权需要保险公司赔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全部过错在于保险公司,其应赔偿因保险合同不成立所导致的全部损失;汽车所有权人的变更,不是保险标的物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没增大,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应当承担保险标的物保险赔偿责任,不应以投保人或所有权人的转换为考虑赔偿的依归,第三者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并不是人寿保险。
市中院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物出售应当公告保险人,经保险人赞同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本案件的保险合同不属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因此,本案保险标的物出售应当公告本案的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赞同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为案中保险标的物出售没公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没变更,因此甲公司并非被保险人。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刘玉招律师告诉记者,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物变更、出售,应当准时公告保险公司,不然,原保险合同无效。若保险公司赞同续保的,双方合同可继续。另外,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后,须准时告知合同义务相他们。刘律师提醒广大用户,保险合同是跟人,不是跟车,所以标的物出售后,保险公司跟新的用户没保险关系,与二手车主的保险关系也伴随汽车的出售消失。汽车出售后,新二手车主双方要准时公告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又叫批改),不然,出售汽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转自:中车网




